关于性侵害儿童,中国没有立法明确定义。2013年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指出,其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,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猥亵儿童罪,组织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引诱幼女卖淫罪,嫖宿幼女罪等。但实践中,还存在大量不构成刑法犯罪的性侵行为。
此类制度,域外被共知的是美国“梅根法案”。经重大案件推动,性侵儿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,成为立法者迫切关注的议题。1996年联邦“梅根法案”出台,性犯罪者须登记并公告社区。
《民政部回应个别养老机构欺老虐老:坚持"零容忍"》“其实,司法实务部门现在对性侵案受害者的证言部分,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。”樊星说,被性侵儿童只要在不受成人影响下,“大概描述事发经过,或者不一定会说得很准确,但可能会演示几个动作等,再结合其他证据,就可以推定是否发生性侵”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