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“代同事值班”的状态,但认为袁伍常“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”,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,并不符合在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。家属上诉后,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“代同事值班”的事实证据不足。
王炳忠:我、侯汉廷、林明正和秘书陈斯俊,在不同的小房间被隔离侦讯。他们拿出周泓旭的还原文件,拣提到我的部分给我看,问我看了有什么感觉,有什么感想。我说不予置评,我连文件的真实性和从哪里来的都不知道,怎么能做伪证呢。
《包茂高速湘西州段发生连环交通事故已致9人遇难》死者母亲:没有,我们怎么会是亲戚,根本不认识他们,我们之间唯一的联系,就是行凶者和我女儿是同班同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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